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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最新202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最新2021道客

发布: 更新时间:2023-03-14 20:14:15

本文目录一览:

  • 1、室外照度测量中,存在太阳光照干扰注意什么
  •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七大指标是哪些
  • 3、外观检验环境条件是哪里规定的
  • 4、2020实验室设计标准规范通用的有哪些?
  • 5、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20)
  • 6、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20修正)

室外照度测量中,存在太阳光照干扰注意什么

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GB/T 38439-2019)是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

《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GB/T 38439-2019)规定了室外照明设施产生的干扰光测量的一般要求、测量仪器、测量方法、报告和记录。该标准适用于由室外照明及相关发光装置发出的,对居住区、交通道路、城市公共休憩场所和自然态区等区域和人员造成影响的干扰光的测量。[3]

中文名

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

外文名

Measuring specifications for methods to obtrusive light of outdoor lighting

标准号

GB/T 38439-2019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29.140.99

制定过程标准目次内容范围引用文件意义价值TA说

制定过程

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的发展,需求的上升,城市照明快速发展。城市的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建筑媒体照明、广告、标识等室外照明设施日益增加,这些设施在服务城市环境上功效显著、保证城市治安、交通安全,提高城市夜间景观形象,丰富人们夜间文化生活内容的同时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光污染。[4]

光污染已得到世界广泛的关注和重视。道路照明这些年高速发展,《2014城市照明年鉴》统计,至2013年底全国977个城市照明管理单位有道路照明1899.95万盏,景观照明1357.68万盏。一些城市片面追求亮度(照度),造成光污染。中国景观照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设和高速发展,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在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取得很大成绩;景观照明设施已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是展示城市风貌、创造和谐社会、宜居城市的重要手段,它所形成的城市夜景照明效果提升了城市形象和已为广大市民所接受。但也由于标准的制定滞后于建设,在产生良好景观照明效果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光污染。[4]

为使室外照明更好地服务城市环境和居民,为了提高城市公共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避免各类照明设施影响城市环境,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达到创造和谐的城市夜晚环境、保障交通安全、防止光污染、节约能源的目的,促进各种公共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更趋于科学化、规范化,2016年北京照明学会等单位完成《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的编制工作。为了保证《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的顺利贯彻执行,科学地判定干扰光的影响,依法依规治理干扰光,提出编制《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4]

编制进程

标准计划

2018年1月9日,国家标准计划《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20173993-T-469)下达,项目周期24个月,由TC537(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3]

发布实施

2019年12月10日,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GB/T 38439-201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3]

2020年7月1日,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GB/T 38439-2019)实施。[1]

制定依据

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GB/T 38439-2019)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3]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北京照明学会、北京清城品盛照明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大学建筑学院、上海碧甫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央美光成(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玛斯柯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宁波欧陆克电器有限公司。[1]

主要起草人:李铁楠、马晔、徐华、李奇峰、刘慧、周钢、李媛、张明宇、田川、牟宏毅、许楠、曹小兵、戴宝林、成昱、贺文良、曾川、闫石、常志刚、荣浩磊、马立群、梁毅、杨波、朱飞彪、李瞳、张亚婷、王政涛、王晓英、张秋燕、姜丽娜、陈听。[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七大指标是哪些

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大指标。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标准》的修订将原来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大指标体系,更新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指标体系。

此外,在重新设定评价阶段、新增绿色建筑等级、分层设置等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湖南:2020年三成新房将是绿色建筑

2012年12月13日,在湖南省召开的2012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国家康居示范与住宅产业技术创新大会上透露出来一个消息,“十二五”规划期末,中国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3年后厦门4成新房为环保绿色建筑

到2015年,厦门市新建建筑中预计将有40%为绿色建筑,太阳能建筑应用面积将达1000万平方米以上。2012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福建省情况通报会在厦门召开。记者了解到,未来几年,厦门将继续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其中,绿色建筑将被大力推广。

绿色建筑应渐进投资回报期10年

绿色商业地产与酒店峰会在沪举行,多方业内专家共同探讨了商业地产特别是酒店领域的建筑节能以及如何促进中国商业建筑提高能效,降低运营成本。同济中欧建筑节能培训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永明在峰会上透露,12年上海已出台相关规定,节能建筑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65%。

外观检验环境条件是哪里规定的

产品外观检验规范

技术规范

产品外观检验规范

2020 - 09 -08发布2020 - 09- 08实施

产品外观检验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XX有限公司产品外观检验的职责要求、外观检验时的视⼒、光照度、距离、⾓度以及检验时间等外观检验条件(以下简称检验条件)。

本标准所定义的外观检验条件适⽤于XXXXXXXX有限公司所⽣产产品外观的⽬视检验环节。

2 术语与定义

2.1

⽬视检验 visual inspection

利⽤眼睛的视觉或加上辅助⼯具、仪器等来进⾏直接或间接的侦查及检视各种对象表⾯的瑕疵的⼀种⾮破坏检测⽅法,如观察对象表⾯的腐蚀情况、焊接补强⾼度、表⾯处理等。

2.2

主视表⾯ main surface

⼯件的某些表⾯对制件的外观和(或)使⽤性能起着重要作⽤。

2.3

lux

照度单位,⾳译为勒克司(法定符号lx)。为距离⼀个光强为1cd的光源,在1⽶处接受的照明强度。

2.4

cd

发光强度(简称光强)的国际单位,全称candela(坎德拉),简写为cd。

2.5

正视 envisage

指检验⼈员站⽴于被检表⾯的正⾯、视线与被检表⾯呈45°~90°⽽进⾏观察。

3 职责及权限

3.1 本标准由标准化部门负责编制、解释及今后可能发⽣的修订。

3.2 除⾮具体产品有特殊要求,产品检验⼈员有责任执⾏本标准规定的条件,按相应标准或程序进⾏产品外观的⽬视检验,保证产品外观⽬视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3.3 各相关部门负责⼈负责本标准的督导执⾏。

3.4 在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条件下进⾏检验,如有疑问及争执,须由品质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3.5 若新产品对检验条件有新的要求,或本标准中有未涉及到的内容,应⽴即通知标准化部门修改或解释本标准。

3.6 当本标准与客户接收标准相冲突时,优先采⽤客户接收标准。

4 检验⾯划分

被检产品按照组装后正常⼯作时检视状况分为四个检验⾯,见表1定义。

表1 检验⾯划分与定义

5 检验条件

5.1 温度

所有的检验都必须在室内常温下进⾏。

5.2 视⼒要求

检验⼈员应⾝体健康,视⼒检查合格,⾊觉正常,具有正常视⼒ 1.0~1.2的视⼒和⾊感。

5.3 光照强度

对于直接⽬视检验,光照是必要条件之⼀,检验区域⾜够的照明条件是保证⽬视检验结果准确的前提。由于⼈眼对背景光的限制和敏感程度不同,不同的光照将产⽣不同的效果,所以根据检验对象和环境,制定出具体的照度范围是必要的,具体应满⾜以下要求:

a)产品外观的⽬视检验应在室内正常的⾃然光照条件下进⾏;

b)室内⽆⽇光时⽤13W以上LED灯具(需含灯罩)(相当于750lx)的照度为标准;

c)检验时应⽆影响观察的刺眼反光,⽆明显强光直射,⽆明显背光模糊的情况;

d)对于必须仔细观察或发现异常情况时,需要做进⼀步观察和研究的区域⾄少要保

证950lx以上的光照强度;

e)光源可以是⾃然光源(⽇光),也可以是⼈⼯光源,可视具体情况进⾏选择。

注:在光照度不⾜的情况下不能进⾏外观检验的判定。

5.4 检验距离

光源距离

如采⽤⼈⼯光源13W以上LED灯具(需含灯罩),则被检产品应位于光源正下⽅,与光源距离宜保持在0.8-1.2m范围内(见图2)。

⽬视距离

检验时检验⼈员应坐姿端正,给外观检验备好⾜够的空间,并应当确保⾝体能够充分靠近被检产品。

直视产品,眼睛距被检产品40~50cm(见图2)。

在40cm之内才能看到的外观问题不记为缺陷。

5.5 检验⾓度

光源⾓度

如条件许可,检验⼈员⽬视⽅向应与光源⽅向成45°,如图1所⽰。

图1 光源⾓度

检视⾓度

检验⼈员应位于被检产品的正前⽅,正视产品,并满⾜以下检视的⾓度要求(见图2):

a) ⽬视⽅向与⽔平⾯呈45°。

b) ⽬视⽅向与被检⾯呈45°~90°。

c) 被检⾯与⽔平⾯呈45°~90°。

d) 检验时需上下左右转动产品,并保持在15°之内的范围。

图2 检视⾓度与检视距离

5.6 检验时间

⽬视时间

按正常规定要求的距离和⾓度要求⽤眼睛扫视整个被检⾯,每个可见的观测⾯⾄少停留3秒。不同观测⾯停留的时间,详见表2。

检验⼯作时间

为避免检验⼈员的眼睛劳累,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员连续检验的⼯作时间不得超过2⼩时,如达到2⼩时,则应适当休息后再执⾏检验。

6 参考标准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3.1⼯业建筑⼀般照明标准值规定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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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检验规范

产品外观检验规范

技术规范

产品外观检验规范

2020 - 09 -08发布2020 - 09- 08实施

产品外观检验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XX有限公司产品外观检验的职责要求、外观检验时的视⼒、光照度、距离、⾓度以及检验时间等外观检验条件(以下简称检验条件)。

本标准所定义的外观检验条件适⽤于XXXXXXXX有限公司所⽣产产品外观的⽬视检验环节。

2020实验室设计标准规范通用的有哪些?

通用的实验室规划设计标准SICOLAB(不同行业特性的实验室,适应的标准不一样,这里的仅供参考),如下:

JGJ91-2019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201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8-201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1110-2015 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073-20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14925-2010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物物综合排放标准

WS233-2002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GB24820-2009 实验室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20)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控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总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管项目范围的建筑节能工作。

区(市)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市管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机关事务、科技、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宣传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发展导向)

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设备,重点发展下列绿色低碳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具有节能保温、隔热性能的墙体、楼地面与屋面等围护结构;

(二)门窗、幕墙节能技术;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四)高效节能的供配电技术与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七)集中供冷、供暖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八)建筑节能智能控制与分项计量技术与装置;

(九)建筑能耗监测、检测评估技术与产品;

(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与产品;

(十一)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

(十二)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推进建筑节能的科研、推广和应用,具体办法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经信、科技、金融、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建筑碳排放权交易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八条(设计、施工标准)

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等国家、行业或者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筑设计中装配率、绿色建材的使用比例应当达到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相关要求;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分类分项能耗计量装置,并与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制定。

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评规定。第九条(工程要求)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应当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会同经信、市场监管等市级部门制定。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

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含桥涵照明)、广场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管理。第四条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根据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和采用高效节能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城市照明应当采取分时照明、安装节电装置等节能措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九条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城市照明规划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所涉及的路段和地域范围、设置技术要求、亮化美化标准、完成期限等内容。第十一条城市照明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安装路灯。第十三条下列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安装建(构)筑物外体照明设施或营造景观照明设施: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三)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游园、大型城市雕塑、喷泉等市政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建(构)筑物。第十四条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配套安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投资概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意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或管线敷设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第十五条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第十六条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规定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第三章维护与管理第十八条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落实城市照明设施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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