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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特种设备目录最新版本-2022年最新特种作业目录

发布: 更新时间:2023-03-25 00:49:31

本文目录一览:

  • 1、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22修正)
  • 2、最新特种设备目录
  • 3、2022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什么?
  • 4、现行的《特种设备目录》是什么时候修改实施的
  • 5、新特种设备目录含多少个种类和类别及品种
  • 6、特种设备目录在哪里查询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各类特种设备具体范围的确定,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物联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第八条本省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责任保险,提高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赔付能力。第二章生产与使用第九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核准或者登记手续。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文件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特种设备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设计文件经鉴定不合格或者特种设备产品经型式试验、能效测试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发现其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或者停止交付使用,及时通知设计、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缺陷。第十二条建筑物内需要安装锅炉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水(介)质处理情况的定期检验。第十三条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使用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管理水平。第十四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准确记录;

(二)不得充装非自有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三)不得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期未检、翻新、按规定应当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四)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标定的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

(五)不得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

(六)不得对一次性充装气瓶重复充装。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

最新特种设备目录

新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的定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二)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022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什么?

2022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如下:

1、精算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病诊断医师等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目录。

2、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等涉及人员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纳入目录。

3、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乡村兽医资格、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

近年来职业资格目录的变化

近年来,职业资格证书正在不断缩减。最新版本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与2017年公布的相比,减少了将近一半的项目。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削减情况尤为明显,从2016年的93项锐减到了2022年的13项。这些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为“水平评价类”,这标志着技能人员的就业创业门槛进一步降低,这些职业资格将变为社会直接评定,接受市场和社会的检验。

现行的《特种设备目录》是什么时候修改实施的

是:2014年10月30日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新特种设备目录含多少个种类和类别及品种

新特种设备目录有:

种类:10

类别:49

品种:99

详见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特种设备目录在哪里查询

特种设备目录的查询方法:一、百度搜索全国特种设备公式信息查询平台,点击并进入官网

二、点击“公示查询”

三、依次输入“姓名”,“身份证号”,“证书编号”以及“验证码”,点击“公示查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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